广州羿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广州科环华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112执8477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纵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科环华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广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科环华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广州中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粤01民终8374号《民事判决书》和本院(2021)粤0112民初44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于2022年05月9日前向申请人支付电力设备维护服务费474666.6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支付电力设施拆除费用708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裁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05月18日立案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注册地及申请人提供地址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到庭调查传票,但无人到庭。本院向本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及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除成功扣划被执行人名下188714.71元银行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根据执行系统反馈的银行账户情况以立案标的为限额度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至结案时止,暂无可供扣划的存款金额。前述到位款***扣除本案8138元执行费后已发放给申请人。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直接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现依法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阮 丹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