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02民初4553号之一
申请人:威海凯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26420*****),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树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静杰,山东光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威海浩成铝塑门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274095****),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
法定代表人:辛琳言,经理。
申请人威海凯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威海浩成铝塑门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申请标的额**元,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数额的财产。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如需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宫伟丽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邱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