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02执1135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凯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
被执行人威海市环翠区嵩山街道***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
申请执行人威海凯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市环翠区嵩山街道***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威海凯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2020)鲁1002民初655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申请执行人**元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本院认为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鲁1002执113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林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丛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