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02执恢62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威海凯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威海浩成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
法定代表人**言,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21)鲁1002民初455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本院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元及迟延利息。本院于2022年8月12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保险、证券等财产情况。根据反馈信息,本院强制划拨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元,扣除执行费*元,余款转付申请执行人;另,本院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威海市环翠区温泉路*号-*不动产权进行评估拍卖。经审查,该不动产与其他建筑物共用一宗土地,本院需委托相关部门对该不动产项下的宗地范围进行界定。因办理周期较长,故在此期间终结该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22)鲁1002执恢62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二、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 鹏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