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凯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凯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威海浩成铝塑门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02执恢6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威海凯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威海浩成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1002民初45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元及***行金等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威海市温泉路*-*号厂房已出租给威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经营使用,年租金*元,租赁期限至*。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的租金收入予以扣留(提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执行标的额*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威海浩成铝塑门窗有限公司在案外人威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租金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吴 鹏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