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凯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凯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市环翠区嵩山街道某某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02执恢5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威海凯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 被执行人威海市环翠区嵩山街道***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 申请执行人威海凯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市环翠区嵩山街道***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威海凯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2020)鲁1002民初655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申请执行人**元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2020)鲁1002民初6555号民事判决书欠付申请执行人的本金**元,利息**多元(2016年4月开始至实际支付之日),本案受理费**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部分利息和罚金后,同意被执行人给付**元义务,于2023年1月28日给付**元,于2023年2月28日给付**元。 二、执行费**元由被执行人交纳到法院账号。 三、如被执行人逾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2020)鲁1002民初655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逾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查封威海市华夏建筑公司预分配给被执行人坐落在**的不动产,被执行人要积极配合查封及拍卖)。 本案系达成执行和解履行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22)鲁1002执恢54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