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413民初1903号
原告:常州富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城西邮堂庙路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裕,江苏常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以圆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电厂路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州市金坛区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富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以圆中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常州富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富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富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0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11400元,由原告常州富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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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