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3执2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以圆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
法定代表人:夏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恒强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姚正强,该公司经理。
江苏以圆中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恒强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徐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18)徐仲裁字第142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人以被申请人未按裁决书履行义务为由,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1120000元,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措施:
1、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传票等法律文书,依法进行传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2020年8月28日,本院执行干警前往被申请人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房村镇大沟里村进行调查,被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已经人去楼空,经营场所也已不复存在,所租用的用来开发的土地早已归还给当地农民。以上情况有当地村民委员会开具的书面证明和现场照片为证。
3、本院干警于2020年8月28日前往铜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得知,该局已于2020年6月依法吊销了被申请人的营业执照。
4、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12月18日两次通过“点对点”、“总对总”网络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公司的工商信息进行调查,没有发现被申请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5、2020年9月9日,本院依法对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姚正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6、本院已于2020年12月22日与申请人的代理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将上述执行情况全面告知申请人的代理人,并告诉其本案即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本申请人财产线索,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代理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代理人放弃悬赏执行。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申请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苏03执28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将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继续对被执行人财产予以调查,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将恢复执行,申请人如发现被申请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时效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 博
审判员 李军川
审判员 宋 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郭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