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1民初10360号
申请人:江阴市宇龙橡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514400314,住所地江阴市青阳镇木材市场内。
法定代表人:于建龙。
被申请人:江苏以圆中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774657014C,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电厂路3号。
法定代表人:夏辉。
江阴市宇龙橡塑有限公司与江苏以圆中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阴市宇龙橡塑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以圆中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1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江阴市宇龙橡塑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江阴市宇龙橡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正常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以圆中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1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尧宇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