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413执18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以圆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电厂路3号。
法定代表人:夏辉,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同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良常西路308号。
法定代表人:于锁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江苏以圆中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同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江苏同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江苏同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65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的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生效。
审判员 莘祥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蒋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