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以圆中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以圆中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同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413执1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以圆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电厂路3号。

法定代表人:夏辉,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同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良常西路308号。

法定代表人:于锁顺,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江苏以圆中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苏同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413民初15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判决书确定:一、被告江苏同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江苏以圆中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2595058.66元。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61元由被告江苏同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三、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逾期被告江苏同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原告江苏以圆中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1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苏同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责令被执行人江苏同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履行法律义务和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江苏同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如下:被执行人江苏同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常州市金坛区良常西路308号的不动产(权证号:016463、016464)及无证房、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设施等,查封期间从2020年3月12日至2023年3月11日,本案系轮候查封,抵押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申请执行人江苏以圆中建设有限公司不要求处置;被执行人江苏同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0年7月1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苏同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2020年7月1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江苏以圆中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执行措施告知书,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江苏以圆中建设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江苏同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逾期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苏0413民初15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王先彪

审判员  王保民

审判员  朱凤林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张宇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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