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鲁1325执1601号
***、江苏以圆中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以圆中建设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13民终8900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2021)鲁1325民初364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履行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13民终8900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2021)鲁1325民初364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并予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22年7月22日向本院交款221018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院认为,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13民终8900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2021)鲁1325民初364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经得到了实现,执行费2157元被执行人已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等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13民终8900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2021)鲁1325民初364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江苏以圆中建设有限公司应履行的义务执行完毕,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