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829民初4087号
原告:张明深,男,195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嘉祥县。
原告:王远图,男,1956年3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嘉祥县。
原告:高国平,男,1973年6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嘉祥县。
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会(一般代理),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来云,女,196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嘉祥县。
被告:张诚彬,男,198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嘉祥县。
被告:张媛媛,女,1991年4月21日生,汉族,住嘉祥县。
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远渠(特别授权),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金法,男,196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嘉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媛(特别授权),嘉祥护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祥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机场路6号(银座佳悦酒店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91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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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高德义。
被告:嘉祥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机场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916628340X5。
法定代表人:闫华。
被告:肥城矿业集团梁宝寺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梁宝寺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79717557X
法定代表人:王连富。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春峰(特别授权),山东康桥(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明深、高国平与被告高来云、张诚彬、王金法、山东祥城建设有限公司、嘉祥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肥城矿业集团梁宝寺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明深、高国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会、被告高来云、王金法、被告张诚彬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远渠、被告肥城矿业集团梁宝寺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连富、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春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东祥城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嘉祥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明深、高国平诉称: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诚彬、王金法共同向原告张明深、原告王远图、原告高国平支付劳务费人第1页共3页民币1,949,400.00元,并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事为标准支付逾期利息;2.请求判令被告高来云、张媛媛在遺产继承范围内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判令被告山东祥城建设有限公司、嘉祥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肥城矿业集团梁宝寺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先行清偿的连带责任;4.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高来云、被告张诚彬、被告张媛媛、被告王金法、被告山东祥城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嘉祥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肥城矿业集团梁宝寺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张明深、王远图、高国平系合伙人,为梁宝寺矿区避险搬迁安置项目53#、54#、59#、60#楼(以下简称涉案工程)的共同提供劳务方;案外人张培祥系被告高来云之夫、系被告张诚彬、张媛媛之父,于2020年9月已故。2019年1月案外人张培祥委托其子张诚彬全权办理涉案工程的施工、结算等具体工作,直至该工程的全部权利、义务履行完毕;被告山东祥城建设有限公司(下称祥城公司)系涉案工程的总承包单位、联合施工方;被告嘉祥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嘉祥城建集团)系建设工程的代建单位;被告肥城矿业集团梁宝寺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梁宝寺公司)系建设单位;2018年8月12日,原告张明深与案外人张培祥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合同》,约定由原告张明深、原告王远图、原告高国平以大包清工的方式承包梁宝寺矿区避险搬迁安置项目53#、54#、59#、60#楼工程的劳务作业,合同价款总金额为人民币4,366,400元(大写:肆佰叁拾陆万陆仟肆佰元整),主体结束后付60%,墙皮内外完成后付10%,屋面、地面完成后付15%。两个月内付到全部工程款的98%,剩余2%一年内付清。合同签订后,第2页共3页。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属实(一两句话概括本案主要事实),依照……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高来云、张诚彬、王金法负担。
审 判 员 高 兵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王 洋
书 记 员 彭慧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