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29民初3957号
原告:山东祥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嘉祥县机场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916628615XY
法定代表人:高德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同伟,北京市盈科(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汝银,北京市盈科(济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嘉祥县马村镇中心供水站,住所地嘉祥县马村镇马东村。
主要负责人:王永乾,经理
被告:王永乾,男,1957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嘉祥县。
被告:王奉伟,男,197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嘉祥县。
原告山东祥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永乾、王奉伟、嘉祥县马村镇中心供水站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山东祥城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祥城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祥城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23元,保全费2435元,共计5958元,由山东祥城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贾顺启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曹娜娜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29民初3957号
原告:山东祥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嘉祥县机场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916628615XY
法定代表人:高德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同伟,北京市盈科(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汝银,北京市盈科(济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嘉祥县马村镇中心供水站,住所地嘉祥县马村镇马东村。
主要负责人:王永乾,经理
被告:王永乾,男,1957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嘉祥县。
被告:王奉伟,男,197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嘉祥县。
原告山东祥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永乾、王奉伟、嘉祥县马村镇中心供水站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山东祥城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祥城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祥城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23元,保全费2435元,共计5958元,由山东祥城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贾顺启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曹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