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829执2458号
申请人:山东祥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机场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916628615XY。
法定代表人:高德义,经理。
被执行人:汪剑凌,男,1970年11月0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
被执行人:嘉祥县剑凌供水服务中心,住所地嘉祥县卧龙山镇华联超市西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829MA3NM8WP3N。
法定代表人:王剑凌,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祥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嘉祥县剑凌供水服务中心、汪剑凌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立案执行。根据已经生效的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21)鲁0829民初3962号民事调解书的确认及申请执行人山东祥城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被执行人嘉祥县剑凌供水服务中心、汪剑凌已将执行和解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21)鲁0829民初396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商志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