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29财保345号
申请人:***,男,196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嘉祥县。
被申请人:***,女,196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嘉祥县。
被申请人:张诚彬,男,198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嘉祥县。
被申请人:***,女,199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嘉祥县。
被申请人:山东祥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机场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916628615XY。
法定代表人:高德义,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祥城建设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认为,为便于案件审结后的执行,应采取保全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祥城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嘉祥支行账号为3700********的账户存款3400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2022年11月24日至2023年11月23日)。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复议,应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提出。
审判员 李取建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