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美格商贸有限公司

安康美格商贸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921执354号

申请执行人安康美格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成芳。

被执行人:**,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安康美格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20)陕0921民初1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康美格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6月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20年6月12日、2020年10月30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其名下无证劵、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车辆等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限制对被执行人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并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制消费令。

4、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决定书,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安康美格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安康美格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暂无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解释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也表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志刚

审判员  刘 华

审判员  兰华群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曾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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