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美格商贸有限公司

安康美格商贸有限公司与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921民初960号 原告:安康美格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阴县与南渠路十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1MA70JFT68L。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汉阴县,公民身份号码:61240XXXX8********。 原告安康美格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安康美格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康美格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真实、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康美格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安康美格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 钰 书 记 员 张 姣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