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美格商贸有限公司

安康美格商贸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921民初286号 原告:安康美格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与南渠路十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1MA70JFT68L。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3年6月15日出生,住陕西省汉阴县,公民身份号码:61242XXXX3********。 原告安康美格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安康美格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康美格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真实、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康美格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安康美格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陈 钰 书 记 员 张 姣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