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921民初286号
原告:安康美格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与南渠路十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1MA70JFT68L。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3年6月15日出生,住陕西省汉阴县,公民身份号码:61242XXXX3********。
原告安康美格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安康美格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康美格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真实、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康美格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安康美格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陈 钰
书 记 员 张 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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