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

某某与保定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徐民保字第32-2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保定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住所地保定市北市区卫生路13号。
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2015)徐民保字第32-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申请解除对保定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所有的冀F×××××号轿车的扣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保定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所有的冀F×××××号轿车的扣押。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