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腾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北腾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208民初1627号

原告:***,男,196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

委托代理人:王燕(系原告之妻),196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河北腾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凤城盛世底商**。

法定代表人:苗海宇,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海滨,唐山市丰润区新军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河北腾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邦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东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燕,被告腾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海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是唐山市丰润区新军屯镇塔候庄村村民,因做生意长期在外居住。2019年10月初偶然回家发现,被告将预在本村架设的天然气管道架在了自家的东边墙上,因妨害了自家的正常生产生活,遂找被告协商移除,被告当时称只是挂墙上,但后来未经原告同意,被告再原告墙外空地上及原告家院墙上打上膨胀栓,破坏了墙体,强行架上航空航管道,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协商移除不成,无奈11月11日原告将管子切断、掉落,现被告仍拒绝拆除,故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拆除非法安装在原告院墙上及墙外地上燃气管道,并将院墙及土地恢复原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腾邦公司辩称,原告的诉请不应得到支持,应依法驳回,因为本案所涉安装燃气管道工程是利国利民的公益事业工程,而非个人工程,且此工程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工程建成后,原告家也是受益方,所以原告应无条件支持此项工程的顺利施工,具体理由是:被告方安装燃气管道是按图纸进行安装,因为进气管管道在原告家东墙北,也就是说被告按图纸由原告家东墙北安装并无不妥,还有各村在安装燃气管道时都有协调员,协调员都与各村各户进行沟通,沟通后进行施工,另外在原告家墙体上打膨胀栓并没有对原告家墙体造成任何损坏,不仅如此,架设在原告家东墙上的进气管并不妨碍原告家的正常生产生活,根据民法对影响相邻关系有关规定,只要不影响正常的通风、采光、采水、通行就不算影响相邻关系,另外,就原告家燃气管道是由地下连接到地上进气管的第一户,不从他家连接后边十八户就无法连接,也就是说原告的诉讼如果得到支持的话那么本次燃气管道施工国家燃气工程就无法得到落实,国家所提倡的蓝天白云绿水青山也就无从谈起,还有在原告家东墙上安装管道时是事先由协调员肖卫东、高俊付和高双莲与原告进行沟通后在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进行了两次改装,最后才形成在原告家墙上安装,所以说原告的诉请应予驳回。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4日,原告与丰润区新军屯镇人民政府签订了《气代煤改造协议》,协议约定:改造内容为建设村内外燃气管网、铺设户内天然气管线等。被告公司系原告所在村气代煤改造工程的施工单位。被告公司在原告家附近共需施工三条管道——原告宅院东墙南北方向管道、原告宅院北墙外侧地下管道、原告宅院北墙外侧地上垂直管道。施工开始后,被告公司欲将原告东墙南北方向管道架设在原告东墙外,但因原告相邻村民(相邻处为空地)不进行气代煤改造工程,其不同意将该管道架设在原告东墙外,故被告公司将该管道架设在原告东墙之上。被告腾邦公司按照天然气管道整体走向平面图的设计要求,亦对原告宅院北墙外侧地下管道及地上垂直管道进行了安装。上述三条管道为原告供气同时亦为该村其他相关村民家中供气。被告将管道铺设完成后,原告对管道的铺设、架设位置有意见,经原告方与被告协商未果,原告妻子王燕于2019年11月11日私自将安装在其家东墙上的天然气管道拆除。

另查明,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对王燕作出行政拘留六日,罚款壹佰元的行政处罚。

庭审中,原告主张被告在其宅院北墙外铺设及安装地下管道及地上垂直管道侵害了原告的土地使用权,要求拆除地上垂直管道。对此被告不认可,原告提交了其父亲名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气代煤改造协议、现场照片、天然气管道整体走向平面图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排除妨害请求权及恢复原状请求权的行使以权利人的物权受到妨害为前提,而妨害是指以非法的、不正当的行为,或者以无权施加的设施对权利人的物或物权造成侵害或妨碍,现实的阻碍了特定物的权利人行使权利。关于原告东墙南北方向管道,被告将管道架设在原告东墙之上,对原告的物权未实施现实的阻碍,不足以达到妨害的程度,且原告签订了《气代煤改造协议》,协议亦约定了建设村内外燃气管网、铺设户内天然气管线等内容,视为原告同意被告在其宅院周围架设气代煤改造工程的相应管道。同时,根据法律规定,物权的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气代煤改造工程系惠民工程,且本案涉案管道亦为其他村民供气,原告行使物权时亦应着眼于公共利益,故对原告要求拆除该管道并要求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主张被告在其宅院北墙外铺设及安装地下管道及地上垂直管道侵害了原告的土地使用权,要求拆除地上垂直管道,被告对此予以否认,原告未能提交充足的证据证实该管道占用了原告享有使用权的土地,故对原告要求拆除地上垂直管道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东柏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舒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