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腾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7民初2290号
原告:***,男,汉族,1958年7月17日生,现住唐山市丰南区。
原告:***,男,汉族,1951年6月2日生,现住唐山市丰南区。
被告:***,男,汉族,1970年11月25日生,现住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
被告:毕玉军,男,汉族,1975年3月3日生,现住唐山市丰南区。
被告:河北腾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凤城盛世底商1-9号。
法定代表人:苗海宇,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毕玉军、河北腾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并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定其于收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薛长久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姜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