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2民初665号
原告:河北腾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凤城盛世底商1-9号。
法定代表人:苗海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静,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慧玲,河北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9月26日生,汉族,无业,住唐山市丰南区。
河北腾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河北腾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腾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4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北腾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靖宜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杜雪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