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腾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腾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2民初665号

原告:河北腾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凤城盛世底商1-9号。

法定代表人:苗海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静,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慧玲,河北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9月26日生,汉族,无业,住唐山市丰南区。

河北腾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河北腾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腾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4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北腾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靖宜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杜雪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