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7101民初387号
原告:衡水众鑫工程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衡水市桃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6857194474。
法定代表人:崔建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永超,男,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建芬,女,特别授权。
被告: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通锦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1RKR7X3。
法定代表人:汪海旺。
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衡水众鑫工程橡塑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向原告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立案后本院收到原告衡水众鑫工程橡塑有限公司向本院邮寄的情况说明,原告以其已经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明确向本院表示其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用,同意法院按撤诉处理。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衡水众鑫工程橡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笑寒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 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