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6946号
原告:衡水众鑫工程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衡水市桃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崔建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永超,男,住河北省邯郸市磁县。
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桥隧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金牛高新科技产业金凤凰大道666号。
法定代表人:张军荣,执行董事。
原告衡水众鑫工程橡塑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桥隧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原告衡水众鑫工程橡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衡水众鑫工程橡塑有限公司未在本院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化全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王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