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7民初20659号
原告:衡水众鑫工程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衡水市桃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6857194474。
法定代表人:崔建学,职务总经理。
被告:中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黄桷坪铁路三村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121937K。
法定代表人:冉兵。
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众鑫工程橡塑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衡水众鑫工程橡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众鑫工程橡塑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036元,由原告衡水众鑫工程橡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樊亚琴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法 官 助 理 李 静
书 记 员 秦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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