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3394号
原告:衡水众鑫工程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
法定代表人:崔建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支晓东,该公司职工。
被告: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赵祯远,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衡水众鑫工程橡塑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衡水众鑫工程橡塑有限公司在本院立案并依法送达受理案件、缴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衡水众鑫工程橡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何燕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王小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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