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02民初3575号
申请人:衡水众鑫工程橡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建学,总经理。
地址:河北衡水桃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申请人:***,男,197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申请人:***,男,197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申请人衡水众鑫工程橡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衡水众鑫工程橡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4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衡水众鑫工程橡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冻结期限为三年,自冻结、查封或扣押开始之日起开始计算。当事人如需继续查封、冻结,应在到期前十五日内提交书面申请,逾期将自动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庞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