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金桥建设有限公司

***与宿州市建设保温防腐总公司户县分公司,陕西金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0118民初1312

原告***,男,195327日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鄠邑区

被告宿州市建设保温防腐总公司户县分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XXXXXX号楼XX单元XX

负责人冯书永,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金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XXXX

法定代表人蒋桂花。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宿州市建设保温防腐总公司户县分公司、被告陕西金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3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30元,减半收取,受理费46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贺小波

陪审员翟牛娃

陪审员赵丙伦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余俊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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