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8民初1312号
原告***,男,1953年2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鄠邑区。 被告宿州市建设保温防腐总公司户县分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XX街XX村XX号楼XX单元XX室。 被告陕西金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桂花。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宿州市建设保温防腐总公司户县分公司、被告陕西金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30元,减半收取,受理费46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贺小波
陪审员翟牛娃
陪审员赵丙伦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余俊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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