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金桥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新源实业有限公司与陕西金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37112号
原告:陕西新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赛英,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权拴,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金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蒋桂花,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新源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金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22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陕西金桥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新源实业新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179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17089.5元。
审判员  刘洁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祁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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