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金桥建设有限公司

***、***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02执607号 申请执行人:***,住四川省开江县永兴镇。 被执行人:***,住交口镇。 被执行人:陕西金桥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金桥建设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陕0102民初43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诉讼费、公告费合计77685.69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金桥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和解,申请人***于2023年2月9日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陕0102执607号案件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晏航舰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答军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