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金桥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南通三建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金桥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8财保3号 申请人:江苏南通三建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820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陕西金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498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江苏南通三建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金桥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账号:XXXXXXXXXX********,开户行:西安银行雁塔南路支行;账号:XXXXXX********,开户行:平安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2876993元予以冻结。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为其出具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南通三建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陕西金桥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账号:XXXXXXXXXX********,开户行:西安银行雁塔南路支行;账号:XXXXXX********,开户行:平安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以上措施在2876993元范围内实施。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南通三建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美娟 书 记 员 杨珂薇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