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24民初739号
原告:陕西容艺建安工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新文巷。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陕西金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容艺建安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金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陕西容艺建安工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容艺建安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容艺建安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陕西容艺建安工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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