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724民初1657号
原告:***,女,生于1953年5月5日,汉族,农民,住西乡县。
被告:陕西沐阳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西乡县。
法定代表人:杨林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宜,陕西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沐阳生态园林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以需要时间收集证据后另行主张权利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沐阳生态园林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31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崔新建
人民陪审员 邓 丽
人民陪审员 周 琼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程芝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