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沐阳生态园林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沐阳生态园林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7民申8号
再审申请人***,女,生于1953年5月5日,汉族,住西乡县城南街道办事处泾洋村五组。
委托代理人代文栋,男,生于1978年11月29日,汉族,住址同上,系***之子。
被申请人陕西沐阳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西乡县城南街道办事处泾洋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杨林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佳宜,陕西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陕西沐阳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沐阳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乡县人民法院(2016)陕0724民初6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房建军
代理审判员  肖 晗
代理审判员  张龙朋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龙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