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沐阳生态园林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沐阳生态园林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陕07民终2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代文栋,男,汉族,系***之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沐阳生态园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西乡县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009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陕西沐阳神态园林有限公司在原告家承包的土地种植苗木,与原告********签订有土地流转协议。原告***在被告公司干活,对被告公司租赁期土地是明知的。如果要撤销或解除与被告陕西沐阳神态园林有限公司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应由双方协商,或由***为诉讼主体,***作为原告,是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的起诉。
上诉人***不服一审裁定,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有土地流转协议,但被上诉人侵占上诉人的4.3亩耕地中的部分面积修建了道路,违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无效。上诉人知道耕地被侵占后要求返还,并拒领租金,被上诉人同意但没有履行,所以不存在撤销和解除协议的问题。上诉人***是农业户口,是农村家庭承包的承包方,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一审裁定驳回起诉适用法律错误。综上,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判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陕西沐阳生态园林有限公司答辩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裁定。
本院经审理认为,农村土地承包为家庭承包方式,上诉人***作为涉案土地家庭承包的成员之一,与本案争议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提起本案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一审裁定认定***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驳回起诉,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撤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乡县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00913号民事裁定;
二、发回西乡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陆波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岳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