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民辖181号
原告:沈阳市沈北新区绿洲苗圃,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
经营者:田素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玉辉,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小东,沈阳市皇姑区方城律师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沈阳市辽中区。
法定代表人:卜世杰。
被告:沈阳市辽中区农业技术推广与行政执法中心,住所地:沈阳市辽中区。
法定代表人:张绍利。
原告沈阳市沈北新区绿洲苗圃与被告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政府、沈阳市辽中区农业技术推广与行政执法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8日立案。
原告沈阳市沈北新区绿洲苗圃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189630元及欠款期间利息2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认为,因本案被告与本院存在重大利害关系,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不便行使管辖权。经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后,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报请的不便行使管辖权的事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于利军
审 判 员 曹 喆
审 判 员 黄 鹤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顾心怡
书 记 员 王艺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