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7)粤0305执保15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金华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信通达智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5日作出(2017)粤0305民初6619号民事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贵州信通达智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贵阳分行的存款人民币309527元(账号:51×××72)。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伟光
书记员 赖燕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