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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晟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信通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黔01民终1790号
上诉人贵州晟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信通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北京中展博艺展览展示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20)黔0103民初15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简繁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由审判员刘妍独任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贵州晟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贵州晟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刘妍
法官助理沈祥凤 书记员李连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