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通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华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贵阳和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贵州信通达智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粤0305执保26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金华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贵阳和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贵州信通达智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金华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解封已保全的对方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金华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贵阳和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贵州信通达智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4050024.85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或等额其它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贺冬红 人民陪审员  蔡丽璇 人民陪审员  段先福
书 记 员  朱珏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