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通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信通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遵义市播州区财政局财政行政管理(财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黔0330行初131号
原告信通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彭家湾花果园项目一期16栋1单元28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41113678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兴坤,男,生于1993年9月1日,布依族,现住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系原告公司职工。
被告遵义市播州区财政局。地址遵义市播州区西大街157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贵州十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贵州弘典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地址:贵阳市金阳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生于1968年5月18日,汉族,现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系该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人遵义市第二十一中学。地址:遵义市播州区南白镇西大街南段272号。
法定代表人***,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韩金华,贵州森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信通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遵义市播州区财政局、第三人贵州弘典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第三人遵义市第二十一中学政府采购一案中,定于2018年6月19日上午9时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于2018年6月8日依法向原告送达开庭传票。经传票传唤,原告以天气恶劣阻碍通行为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责令原告限期提交因天气等不可抗力导致其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到庭参加诉讼的相关证据,原告逾期未提交。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信通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旗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霞
书记员*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