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通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华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贵州信通达智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05民初6619号
原告:深圳市金华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4837528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志航,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德(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信通达智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41113678J。
法定代表人:冯桂荣。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金华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信通达智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金华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3日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金华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02.58元,减半收取为4551.29元,原告已预缴4551.29元,由原告负担4551.29元。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武智慧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赖燕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