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421民初3249号
原告:江苏创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05号268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5MA1R84FA5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卡曼橡胶地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镇镇南路1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699530282J。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创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卡曼橡胶地板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4日立案。原告江苏创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创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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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
二○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