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堃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338扬州众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京堃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1081民初2338-2号
原告:扬州众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青山镇官山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堃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康华新村21幢106室。
法定代表人:*小兵,执行董事。
原告扬州众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堃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众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扬州众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翁仪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钱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