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飞坤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16执4893号
申请执行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能源科技有限公与被执行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鄂0116民初46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能源科技有限公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定义务,本院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同时将被执行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仅有少量银行存款(已冻结,系轮候查封),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现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上述查询结果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能力。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22)鄂0116民初46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应当继续履行(2022)鄂0116民初46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何 祎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