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681执2022号
申请执行人:汨罗市升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汨罗市弼时镇大里塘村范家坊。
主要负责人:**。
被执行人:湖北银洋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壁市赤马港办事处平安路平安家园7楼。
主要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汨罗市升辉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银洋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汨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0681民初30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还货款315,043元及诉讼费2,979元,合计318,022元。截止2023年1月17日,已执行150,000元,尚欠168,022元未执行到位。本院于2022年12月20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电话向本院申请撤回解除强制执行申请,建议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0681执202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徐 尚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江含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