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华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南阳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324民初4491号
原告:***,男,生于1976年11月23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
被告:**,男,生于1981年9月18日,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
被告:南阳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内乡县湍东镇张岗村村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5MA44LW4057。
法定代表人:何振华,任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南阳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34元,减半收取690.1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宁秀晓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