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佳乐科仪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佳乐科仪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佳乐科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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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424执12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佳乐科仪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武原街道盐北西路1070弄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744101699A。
法定代表人:肖海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苏州佳乐科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长江路98号57幢8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MA24JG5R4U。
法定代表人:蒋丽,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浙江佳乐科仪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佳乐科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424民初44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苏州佳乐科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佳乐科仪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40218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苏州佳乐科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苏州佳乐科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注册地址上该公司早已不在,现具体地址不详。查明,被执行人苏州佳乐科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的登记信息。截止2022年9月23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40218元,本案执行费503元被执行人已缴纳。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苏州佳乐科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拒不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并对其法定代表人作出了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并进行查找。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佳乐科仪股份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苏州佳乐科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浙0424执126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林少辉
审判员姜达明
审判员陆广宇
二○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钱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