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得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得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521执507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得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李**,男,198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清水县人,农民,住甘肃省清水县。 被执行人:李**,男,198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清水县人,农民,住甘肃省清水县。 本院在执行甘肃得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李**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李**于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相关义务,向申请执行人甘肃得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案款110547.62元,案件受理费1330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558元,但被执行人***、李**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本院遂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执行过程中本院对李**进行了司法拘留,李**交纳案款10000元。另查明被执行人***、李**名下再无存款、房产、车辆及投资权益登记信息,致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甘肃众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邮寄了终本约谈告知书。申请执行人甘肃得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高 峰 审 判 员  温 鑫 审 判 员  夏 荃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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