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得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得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甘0503民初3314号 原告:甘肃得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麦积区马跑泉镇***村六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通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农民,住天水市麦积区。 原告甘肃得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甘肃得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甘肃得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79119元。事实及理由:被告因资金紧张,无法支付农民工工资,便向原告提出,由原告替被告垫付农民工工资。随后,原告按照被告提供的农民工人员名单,向农民工付清了工资,据原告统计,原告共计垫付的农民工工资为79119元。2021年3月26日,被告就原告垫付农民工工资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约定还款期限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催要该款项未果,现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辩称,被告向原告借款属实,金额也属实,用于垫付农民工工资。今年春节前被告给原告支付1万元,剩下的于2022年6月30日一下次性付清,现在被告无能力支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曾在原告处承包工程,2021年3月,被告因资金困难向原告提出由原告垫付农民工工资,并于2021年3月26日就原告垫付的农民工工资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本人**今借到甘肃得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K43),现金人民币:柒万玖仟壹佰壹拾玖元整(79119元)。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费用经协商此项借款无息,并定于2021年4月30日全部归还,如若逾期未还,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来源于原告提交的借条复印件一份、银行明细15份及原、被告的当庭**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本案中,被告**向原告甘肃得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原告向农民工支付了工资,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原、被告借贷关系成立,按照双方约定的还款计划,被告**应当在2021年4月30日前全部给付完毕。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79119元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甘肃得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7911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78元,已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889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 燕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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